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和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在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和《证历本》。其中,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一年内不得变更,因病情需要转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购药时,需持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方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