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分类
医疗
机构 门诊起付
标准 个人负担比例 按1200元筹资标准缴纳 按800元筹资标准缴纳 三级 300元 60% 75% 二级 50% 65% 社区及其他 30% 40%
1、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