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包括自理、自费、自负),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直接结算。其中,自愿选择定点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其持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方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其个人负担比例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规定执行。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