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醒|7月1日起,工伤职工看病就医请认准工伤协议医院 |
| 发布时间:2026-06-08 丨 阅读次数: |
重要提醒 7月1日起,工伤职工需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小编就大家关心的十个方面问题准备了问答,还贴心地为大家提供全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待遇业务咨询电话。请关注收藏哦! 工伤职工:“到底哪些才是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去错医院了怎么办?” 社保工作人员:“别慌,这就为您解答~后附杭州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清单,可收藏。” 问1:职工发生工伤后一般应选择何种类型的的医疗机构就诊?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选择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自202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包括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2:何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以报销?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因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的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可报销首诊和急诊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工伤就医首诊病历或急诊病历。 问3:工伤职工在首诊及急诊后,是否可以持续在原非工伤协议机构就诊? 问5:2026年7月1日前,工伤职工已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了内固定安装手术,7月1日后是否可以回原手术所在医疗机构拆除内固定? 答:可以。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以报销。 问6:2026年7月1日前,已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产生医疗费是否还能报销? 答:2026年7月1日前已在浙江省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处理。 问7: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哪些可以报销? 答: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时,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耗材、康复项目等)、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可以报销。对超出以上标准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康复项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问8:杭州市目前有哪些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答:浙江省内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实现互认。由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实行动态更新,就诊前请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si.12333.gov.cn/)、“掌上12333” 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搜索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查询”,查询最新结果。 问9: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吗? 答:(1)工伤职工如因伤情需要前往省外医疗机构(含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经浙江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并报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转院(须先备案再就医)。每次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仅限一次转诊。未经备案审批自行前往省外就医的,所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参保地以外、且存在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如需申请异地就医,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选择当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机构,并报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审核。未按规定备案审核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问10:工伤职工自行购买的辅助器具可以报销吗? 答:不能报销。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同意配置或达到最低使用年限需更换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配置或更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到杭州市辅助器具协议厂家进行配置或更换。超目录或超限额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杭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汇总表 (截至2026年5月31日,后续将动态更新,请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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