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高温津贴最新标准 |
| 发布时间:2026-06-02 丨 阅读次数: |
转眼6月了,体验炎热的同时,你工资里是否多了一笔让你倍感清凉的高温津贴呢? 如果你在浙江工作,高温津贴有多少金额呢?据我们了解,目前浙江省高温津贴仍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 我们在整理了相关政策的同时,还针对16个高温津贴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一起往下看~ 浙江高温津贴政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 ★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16个相关问题解读对于高温津贴,你心里可能还存在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我们整理的这16个热点问答,应该能解答你大部分的疑问: 1.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也即是我们常说的高温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是在天气达到一定温度时,对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劳动场所室温无法降到一定温度的劳动者的补偿性津贴。而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一般情况下,发放时间为6至9月,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而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3.谁能享受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注意: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4.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否需要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所以,高温津贴是需要计税的。 5.高温津贴是一次性发放还是按月发放? 没有强制规定,但我们建议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一次性发放会增加员工的个税负担,减少员工因高温津贴涨价的喜悦之情。 同时,关于高温费的计算天数,也有部分地区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即以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一定的费用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6. 当月离职的人员,高温津贴需要发放吗? 我们认为,离职员工离职前的高温津贴仍应发放。 7.室内工作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吗?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01、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0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则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以所在工作场所的温度为依据。如开了空调,室内温度仍未降低至33℃以下的,在室内工作享受空调的员工仍可享受高温津贴,反之,企业可能可以不发高温津贴。 例如,在室内工作享受空调的员工如从事销售工作,基于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外出拜访客户,那么这类工作性质的人员,企业很可能因为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而需发放高温津贴。但如在室内工作享受空调的员工不仅不需要外出,空调还给力到不行,天天保持在25℃,那么企业可不发放高温津贴。 当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各位HR还需参照当地规定。 8.“一半时间在室内工作”是否可发一半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高温费办法。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双方的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确需露天工作的,职工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其请求基本会得到法律部门支持,只要是属于支付范围的,一般就会全额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因此,从司法实践出发,可以得出结论:“半露天”工作者,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全额的夏季高温津贴;哪怕一半时间在室内工作,一半时间在室外工作,高温津贴打对折也是不可以的。 9.上夜班能领取高温津贴吗?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白班和夜班没有直接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就算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也应该拿到高温津贴。因为给劳动者发放工资要么是按月发放,要么就是按工作日的天数发放。只要该时间段气温达到了35度以上,劳动者就是享受高温补贴的。 所以,是否发放,主要还是看,是否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01、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0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10.职工当月未出勤,能否扣除相应的高温津贴? 职工当月未出勤能不能扣除相应的高温津贴,这在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合理性来做出判断。 如果职工整个月未出勤,也就等于未在高温环境里的劳动,那么,不发当月高温津贴属情理之中,当然最好能在公司考勤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 11.用人单位是否能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工资? 不可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且高温津贴属于额外的岗位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不可以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工资。 12.因高温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查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知道答案了。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第19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3.气温超过40度的高温天气,可以放假吗?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并不一定是放假的意思。而且,如果你是室内工作者,那就更不符合了。 14.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还有其他哪些高温福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15.针对高温天气时的户外作业,政府还做出了哪些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40ºC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37ºC--40ºC:户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12时--15时期间暂停露天作业; 35ºC--37ºC:轮休作业,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劳动者加班; 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好相关人员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16.如果公司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最高罚2万!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