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对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按照规定的贷款程序审核完毕后,经办银行向由财政、人民银行、经委、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市联合审查小组提交复核,复核同意的可核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