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援助证》(即蓝颜色《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办理换领新证手续后,其证件有效期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顺延3年,即延长到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证件有效期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