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援助证》如何换成新《援助证》? |
发布时间:2013-08-02 丨 阅读次数: |
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就业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 原《援助证》 (2) 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2. 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 原《援助证》 (2) 户口簿复印件 (3) 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3. 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另需携带原《援助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