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换证条件的原《就业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2、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户口簿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3、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