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具体由残联认定。 对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申领《援助证》时应讲清利弊,领证后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申领《援助证》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满1年,原则上不换领《援助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