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自2011年12月1日起)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
(元) 起付至15万元 三级 800 35% 二级 600 30% 其他 300 25%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3、十五万元以上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