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患慢性疾病需进行持续治疗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