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稳定就业单位: 1、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 2、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 3、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含3%)的1000人以下的企业。 已享受过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