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发布时间:2013-11-29 丨 阅读次数:

  问:我2009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入职时,单位为其提供了培训,但不清楚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现在我主动辞职,单位要求我支付5000元违约金,这样是否合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建议职工先确定当时单位为职工提供培训时的费用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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