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新标准!今日起正式执行
发布时间:2026-01-09 丨 阅读次数: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026年1月1日起,多地已按照最低工资新标准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


  01、全国31省最新工资标准


  截止2026年1月1日,全国31省最低工资如下表: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不仅仅是发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它还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尤其是临近春节,不少小伙伴可能会涉及到加班的情况。


  那么问题来了——


  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合法吗?加班费到底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02、加班费到底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具体是指工资总额?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文件。


  1、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北上广的答案非常接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当然,需要强调的一个点就是:每个地方的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还不一样,从公司用工管理的角度出发,为节约用工成本,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总额进行拆分,明确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金额,这样会更加保险一点。

  


  03、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合法吗?


  1. 支持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地区:广州、深圳

  案例1: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双方均确认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加班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1110号,法院认定及理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故对被告主张其司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中除了车补及伙食补贴外均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其工资中仅浮动项为其加班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原告的岗位为秩序维护员,属于值班岗位,工作强度小,没有实际生产或经营任务,工作制度的执行也比较宽松,其每月发放的工资与广州市同行业劳动力价格水平相当。


  再次,原告从入职起便明确知道其工作时间,原告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现未有证据证实在提起涉案仲裁前原告对加班费曾向被告提出异议,说明原告已了解和认可被告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发放标准,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约定原告的工资待遇与其工作时间相对应,即原告的月工资中已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最后,原、被告均确认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表中记载的加班时间进行折算,原告的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综上,原告(劳动者)主张被告(用人单位)向其支付2011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10892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加班费,员工知情并收到每月的工资条且在两年时间内从未对发放标准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双方就加班工资发放标准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违反法律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特843号,法院认定及理由:


  陈xx在仲裁时已经确认自2017年4月起,弘xx公司已经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了加班费。因弘xx公司每月均向陈xx送达了工资条,工资条已记载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陈xx对此亦知情。在陈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对该发放标准提出过异议的情形下,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应当视为双方就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依据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放,该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已有证据可以证明陈xx加班工资的实际计算基数的情况下,以陈xx单方主张的工资55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弘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

  


  2、不支持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地区:北京、上海


  案例1: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但该基数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并且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也高于此标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6490号,法院认定及理由:


  关于加班费差额问题,双方对李xx总加班时长没有争议,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萨xx公司主张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但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在履行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亦部分高于约定工资标准,故萨xx公司主张仅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4月22日前,萨xx公司未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违反法律规定,李xx相应期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一审法院依据案件情况判令萨xx公司补足相应加班费差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李xx亦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基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不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法院酌情以当年度银行交易明细汇总显示的月平均实发金额的70%为基数核算。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6736号,法院认定及理由: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原告工资构成有诸多分项,但工资条上显示正常出勤情况下均会全额支付,并非浮动金额,显然不属于风险性收入的范畴,被告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核发原告加班工资,与上述规定不符,应当支付原告因计算基数适用不当而产生的加班工资差额。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双方对于工资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按照工资单上每月固定发放金额之和作为基数核算应发加班工资。至于2020年11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差额,因原告仅能提供部分月份的工资单,而被告对于之前工资单的真实性并不认可,且又未能明确之前的工资发放明细,故以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的实发金额为准。


  考虑到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的实发金额包括已付加班工资,故酌情以当年度银行交易明细汇总显示的月平均实发金额的70%为基数来核算应发加班工资。综上,经核算,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用人单位)支付原告(劳动者)2018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42,496元。


  综上,面对这么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同情形地方的确定和计算原则,但总体基本遵循一种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找其他原则确定。


  因此,小编还是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若此前未能在合同中约定,那么也可以在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此事,此后新入职的员工都在合同中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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