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申请抚恤金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05-16 丨 阅读次数: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另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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