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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入职还能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04-12 丨 阅读次数:

  2020.7.27裁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侯爱兰,女,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2016年10月10日(小编注:超过50周岁),侯爱兰入职山东某蔬菜集团。


  2018年10月16日,侯爱兰在工作中腿部受伤,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官司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虽然侯爱兰在向公司提供劳动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有证据证明侯爱兰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原审将方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于法有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鲁民申4662号


  2021.1.28裁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孙洪芳,女,1965年6月5日出生,2017年5月(小编注:超过50周岁)入职山东某鞋业公司,2018年12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家属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官司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公司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家属观点:劳动者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且(2020)鲁民申4662号也是这么判的。(小编注:就是上面2020.7.27那个裁定)


  山东高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孙洪芳与春雨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孙洪芳于2017年5月到春雨公司处上班时年满51周岁,已超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涵义的复函》规定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家属请求确认孙洪芳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过确认二者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家属申请再审提交的三份生效民事裁判文书非典型指导案例,该三份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27号


  2021.7.28裁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还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


  杨文新,女,1968年1月6日出生,2018年5月(小编注:超过50周岁),杨文新入职山东某酒店管理公司,从事面案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6日早上8时30分杨文新发生交通事故,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官司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公司观点:杨文新到酒店上班的时候就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女性50岁的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年龄。


  员工观点: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


  山东高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小天庭酒店与杨文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杨文新到酒店工作时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及劳动报酬,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确立劳动关系成立。


  小天庭酒店主张杨文新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原审法院认定酒店与杨文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6928号


  2021.10.19裁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确实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王振英,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2019年4月15日(小编注:超过50周岁),王振英入职山东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2020年3月11日上午,王振英在从事厂里安排的工作时,被厂里叉车倒车时从背后致伤。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官司也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公司观点: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员工观点:劳动法没有限制妇女农民工50岁以上参加工作的劳动权利,双方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应当退休,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事实上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系新就业则无法办理社保档案,不符合我国关于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如果司法裁判确立为劳动关系,则用工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劳动关系的保护具有体系化、特定化的特征,涉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诸多劳动法律问题,不宜将各类社会用工关系全部纳入劳动法律关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对于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并非其权利不能得以保障。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该规定并不能反推适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从事务工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条仅是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伤认定的个案答复,不能就此推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必然前提。


  本案申请人王振英于1969年1月16日出生,到瑞森工厂工作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已经年满50周岁,由于已达退休年龄,二审判决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振英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8269号


  大家看完四个案例,会发现这四个案例案情基本一样,都是女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公司后发生伤亡,都因劳动关系认定引发诉讼。


  案例一中,高院观点是:虽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所以是劳动关系。


  案例二中,高院观点是:入职时年满51周岁,已超过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不要看我院之前判的案例。


  案例三中,高院观点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因此是劳动关系。


  案例四中,高院观点是:不宜将各类社会用工关系全部纳入劳动法律关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法律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应当退休,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因此认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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