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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仲裁
发布时间:2015-12-07 丨 阅读次数:

  案例:2003年,齐某受聘于沈阳一家企业集团公司,被该集团派往西安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由于分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资,2005年3月,齐某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集团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补偿金。集团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集团公司注册地在沈阳,应在沈阳进行劳动仲裁。

  结果:西安市仲裁委认为集团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集团公司的申请。

  [问题]:员工和用人单λ不在同一地区,如何确定仲裁管辖地?

  [评析]: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劳动争议仲裁确定特别管辖的原则是“方便职工”。

  国家遵循这一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λ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所ν“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时,则由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本案中,齐某的工资关系所在地在西安,合同履行地也在西安,故本案应由西安市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外省企业职工在北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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